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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昌學院人員變動、機構變動資産交接治理辦法

作者:來源: 編輯: 訪問次數:發布時間:2022-09-19

許昌學院人員變動、機構變動資産交接治理辦法

院政〔2022〕97

第一條  爲了進一步落實學校資産治理目標責任制,明確全校教職員工對占有、使用學校資産的責任,規範治理學校事情人員崗位變動(含校內調整、退休、調離學校、辭職等)的資産交接手續,根據國有資産治理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全校所有負責、使用、保管學校各類資産的事情人員發生崗位變動時均需辦理資産交接手續。交接的資産包罗教學科研設備、行政辦公設備、各類房産、圖書、學院和部門的資料及各類實驗质料等等。經營性資産的治理人員資産交接手續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  學校中層以上負責人資産交接法式

(一)岗位变换离岗前,由资产归属的学院、部门资产治理员将岗位变换人员所统领的种种资产和本人使用的资产体例清单,注明资产编號、资产购置日期、数量、金额、存放所在、归口治理部门、具体使用人,由资产治理员签章后送当事人核实。

(二)崗位變動人員對所管轄的各類資産和本人使用的資産編制清單進行核查,以備向接收方移交。

(三)對資産移交過程監督。(1)校級領導變動,由黨委辦公室院长辦公室資産治理員負責資産移交手續;(2)校屬二級學院、部門人員變動,由該單位資産治理員負責辦理移交手續。

(四)涉及衡宇交接的,凭据房産治理的相關規定同時履行移交手續,由衡宇歸口治理部門參與接收或監督交接。

第四條  資産治理員事情調動資産交接法式

(一)崗位變動前資産治理員將本部門資産賬目按漫衍所在清理并移交清单,注明资产编號、购置日期、数量、金额、存放所在、归口治理部门、具体使用人。

(二)資産治理員將清單與新任資産治理員辦理好移交手續,經單位領導簽字後加蓋本部門公章,報相關歸口部門進行核對確認,並及時報國有資産治理處備案。

第五條  一般事情人員跨部門崗位變動資産交接法式

經學校同意,部門間事情崗位變動的人員,依據學校文件或相關部門的人員調動審批表辦理資産交接事情。

(一)離崗前先清理好本人占有、使用的資産,並填寫事情人員崗位變動資産交接表。

(二)本單位資産治理員負責審核資産交接表,並檢查資産完好狀況。

(三)有明確接收人員的資産,由部門負責人、資産治理員負責監督交接;暫時不能明確接收人員的,由部門負責人指定人員暫時接收;由資産治理員、部門負責人監督交接並在資産交接表上簽字。

(四)學校部門間事情崗位變動的人員原則上不得將原單位的所使用的資産帶到新單位使用。確需要使用原單位資産的,經原單位領導同意,原單位的資産治理員與新單位的資産治理員一同到國有資産治理處辦理單位之間資産移交手續後,納入新單位的資産治理。

第六條 已辦理退休手續人員資産交接法式

(一)資産治理員將已辦理退休手續人員所占有、使用的各類資産編制清單,送當事人核實。

(二)已治理退休手續人员整理所占有、使用的种种资产,离岗前应将资产移交给本单元接替人员或本单元的资产治理员,由资产治理员、学院(部门)卖力人监视交接。

(三)已治理退休手續人员离岗后在两个月内未完成资产移交手續的,由单元出具所占有、使用资产说明(包罗资产號、单价、总价),经资产归口部门审核、国有资产治理处确认后,送达人事處,由人事處通知财政处从其退休费中原价扣除。

第七條  恒久病休(两年以上)人员资产交接法式参照已辦理退休手續人員資産交接法式治理;

第八條  調出學校、辭職、自動離職、停薪留職、出國(兩年以上)、離崗退養人員資産交接法式

調出學校、辭職、自動離職、停薪留職、出國(兩年以上)、離崗退養人員一律凭据人事處离校手續治理要求,在离校前与原单元办妥资产交接手續。

(一)本人離崗前先清理好本人占有、使用的資産,並填寫事情人員崗位變動資産交接

(二)本單位資産治理員負責審核資産交接表,並檢查資産完好狀況。

(三)有明確接收人員的資産,由資産治理員負責監督交接;暫時不能明確接收人員的,由資産治理員直接接收;

(四)由資産治理員、學院(部門)負責人在交接表上签字,经资产归口部门、国有资产治理处确认后送达人事處。

(五)涉及衡宇交接的,凭据房产治理的相关划定同时履行移交手續,由衡宇归口治理部门加入接收。

第九條  校属单元之间(或单元内部)发生合并、疏散或重组等机构调整经学校批准,均须治理资产整体移交手續。

(一)在资产移交手續未正式办妥前,原资产治理单元的资产主管和资产治理员有责任全权治理和掩护所有资产的宁静和完整,未经资产归口部门和资产治理部门批准,任何单元和小我私家无权调动资产。

(二)機構變動後兩周內接收單位應將資産主管和資産治理員名單報國有資産治理處,由國有資産治理處會同資産歸口治理部門協助完成資産交接事情。無明確接收人由資産歸口治理部門負責接收。

(三)原单元资产主管和资产治理员在与接收单元办妥资产交接手續后,才气离开原资产治理岗位。

(四)如因機構調整而造成治理失控,導致資産流失的,在明確原治理單位和接收單位的責任之前,將停止責任單位下年度的資産投入。

第十條 資産使用單位有對事情人員崗位變動資産移交催繳的直接責任。經查實確因原單位催繳不力而導致資産流失的,按規定給予單位領導和責任人處罰。由有關責任人員按該項資産折舊後價值的80%赔偿损失,如在一个月内有关责任人未上缴赔偿金的将由人事處通知财政处从其下个月人为中扣除。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頒發之日起執行,凡此前與之相抵觸條款一律按本辦法執行。原《許昌學院人員變動、機構變動資産交接治理辦法》(院政〔2017〕21號)同时废止。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國有資産治理處負責解釋。

許昌學院

2022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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