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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昌學院通用資産配置標准

作者:來源: 編輯: 訪問次數:發布時間:2022-09-19

許昌學院通用資産配置標准

院政〔2022〕96號

第一條  爲了規範學校資産治理,優化資源配置,提高資源使用效益,更好地爲學校事業發展服務,根據《河南省省級行政事業單位通用資産配置標准》(豫財資〔2020〕222號)規定,結合學校實際情況,特制定通用資産配置標准。

第二條 通用資産的配置應遵循以下基本原則:

(一)保障需求,與履行職能需要相適應的原則。

(二)統一標准、合理配置的原則。

(三)資源共享、先調劑後購置的原則。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通用資産,是指滿足行政治理办公、专家公寓配置基本需要的设备、空调、家具和學生公寓生活家居。

本辦法所稱的通用資産不適用于教學科研設備配置,教學、科研類通用設備應本著節約、夠用、適當超前的原則,由歸口治理部門根據教學、科研的實際情況進行配置。

通用資産包罗:

(一)家具分为办民众具和师生生活家具。办民众具主要包罗办公室家具、聚会会议室家具、接待室家具等。师生生活家具主要包罗外聘专家公寓家具和學生公寓家具。

(二)通用設備分一般辦公設備和其他通用設備。一般辦公設備主要包罗計算機、打印機(包罗一體機);其他通用設備主要包罗針式打印機、複印機、速印機、投影儀、照相機、攝像機、空調設備等。

第四條 通用設備家具配置應執行本標准,主要包罗配置數量上限、價格上限、最低使用年限等內容

(一)凭据上级的有关划定,依据单元機構設置、职能、体例内实有人数等实际情况,确定学校内设二级机构配置数量上限,以学校内设二级机构为单元,实行配置数量总体控制;依据通用设备、家具市场行情确定单件价钱上限;依据通用设备、家具的使用频率和耐用水平等确定最低使用年限。

(二)配置給辦公人員的設備數量、家具數量、單件價格、配置總金額均不得超過《河南省省級行政事業單位通用資産配置標准》(豫財資〔2020〕222號)規定的相應標准和本規定的標准。

按事情崗位配置給辦公人員的設備和家具,辦公人員的事情崗位變動時,原則上不得帶走所配置設備和家具;特殊情況下,經主管資産的學校領導審批同意後,可以帶走所配置設備和家具,但必須辦理單位之間資産移交手續。

(三)最低使用年限,是通用設備、空調、家具使用的低限標准。未達到最低使用年限的,除損毀且無法修複外,原則上不得更新。已達到使用年限仍可以使用的,應當繼續使用。

(四)教室、公共實驗室和文印室等通用設備、家具,使用頻率高、累計使用時間超過正常使用時限,損毀無法繼續使用或嚴重影響使用效果和存在宁静隱患的,未達到報廢年限,經審核確認後,可以更新配置。

第五條  通用設備應當配置具有較強宁静性、穩定性、兼容性,且能耗低、維修便利的設備,一般不得配置高端設備,以國産品牌(包罗合資品牌)中的中檔物品爲主,購置國家認證的節能和環保産品。

家具配置應當充实考慮辦公结构,切合簡樸實用要求,不得配置豪華家具。

第六條 在配置過程中,對列入本標准目錄內辦公通用設備和家具應按本規定配置標准執行;確因事情需要,配置其他通用設備或超數量配置或超價格上限配置的,應事前履行審批手續。審批法式須由使用個人或使用單位提出書面申請,經經費治理部門、資産歸口治理部門審查同意後,報資産歸口治理部門的主管校領導審批,特殊情況,還應報院長同意

第七條 不在《河南省省級行政事業單位通用資産配置標准》規定範圍的,凭据“保障需要、科學合理、調劑優先、共享共用”的原則,從嚴控制。

第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許昌學院通用設備及家具配置標准》(院政〔2018〕100號)同時廢止。

第九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凭据國家和河南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條  本辦法由國有資産治理處負責解釋。

附件:1.許昌學院辦民众具配置標准

2.許昌學院通用辦公設備及空調設備配置標准

3.許昌學院专家公寓及學生公寓配置尺度

許昌學院

2022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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