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昌學院牢固資産清查盤點治理辦法
院政〔2022〕98號
第一章 总 則
第一條 根據《事業單位牢固資産治理暫行辦法》(財政部令第36號)、《河南省省属本科高校国有资产治理措施》(豫财资〔2016〕135號)、《許昌學院牢固资产治理措施》以及高校财政会计制度有关划定,制定本措施。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牢固資産清查盤點,是指校內各單位凭据規定的政策、事情法式和要领,對本單位牢固資産進行清查盤點,真實反映本單位牢固資産占有使用狀況的事情。
第三條 牢固資産清查盤點凭据“統一領導、歸口治理、分級負責、責任到人”的原則,由國有資産治理處會同資産歸口治理部門組織實施,學校各單位建设盤點小組負責本單位資産清查盤點事情。
第二章 清查盤點的範圍、原則和時間
第四條 學校牢固資産清查盤點範圍爲學校所屬各單位占有、使用和治理的全部牢固資産。清查盤點的牢固資産主要包罗:土地使用權、衡宇及構築物、通用設備、專用設備、家具、標本模型、圖書資料等。
第五條 牢固資産清查盤點的基本原則
(一)“實物盤點與賬務核查”相結合的原則。牢固資産清查盤點,要按規定的分類,實地逐一清點、逐一登記,接纳“以物對賬,以賬查物”的基本方式,查清牢固資産的來源、去向和治理情況,做到見物就點,是賬就清,最終實現不重不漏,賬實相符。
(二)“全面清查和突出重點”結合的基本原則。牢固資産清查盤點,要對學校現有牢固資産進行全面、徹底的清查,並對價值量大、易出治理漏洞、屬于關鍵部位的牢固資産進行重點清查,提高清查盤點事情的質量。對學校人員變動包罗調出、離職、退休、因病長期休養(兩年以上)等離崗人員使用的資産要及時進行盤點清查,若有損壞、丟失,根據情節作出相應處理。
(三)“遵法規、重事實”的基本原則。牢固資産清查盤點,要嚴格遵守國家及上級主管部門的各種法規,對盤盈、盤虧、報廢損失等各種情況,要逐一查明原因,如實寫出書面報告並及時上報,並按審批權限逐級審批處置,按規定調整有關賬目,做到賬賬、賬物、賬卡相符。對清查出的賬外資産要及時登記,及時入賬,確保清查事情的真實、全面。
第六條 學校每年進行一次牢固資産清查盤點,標准日爲當年12月31日,時間爲當年財務紮賬後的年底。
第三章 清查盤點要领和法式
第七條 學校牢固資産清查盤點分爲各單位自查、歸口治理部門審核彙總、學校資産治理部門複查總結三個階段。
第八條 各單位首先進行牢固資産的自行清查盤點。
(一)各單位資産治理員做好資産清查前的相關准備事情,對于標簽脫落或未貼加標簽的資産按要求貼加標簽。
(二)使用治理人核對個人名下資産,單位公共資産由單位資産治理員負責組織盤點。
(三)各單位資産治理員導出資産治理系統中的資産數據,根據資産治理信息對照實物,接纳“以物對賬,以賬查物”的基本方式進行清查盤點。清查盤點結果分爲“無盈虧(正常)”、“盤虧(有賬無物)”、“盤盈(有物無賬)”。查明盤虧盤盈原因,形成資産清查盤點報告,分類報送歸口治理部門。
第九條 資産歸口治理部門審核。資産歸口治理部門負責審核各使用單位的盤點結果,並與使用單位核對盤虧盤盈資産,查明原因,形成歸口治理部門清查盤點報告報送國有資産治理處。
第十條 國有資産治理處會同相關部門複查總結清查事情,完玉成校牢固資産的抽查盤點,將清查過程中發現的問題彙總,查明原因,報學校資産治理委員會或牢固資産清查事情領導小組審定。
第四章 清查盤點要求
第十一條 清查盤點要求
(一)牢固資産清查盤點是學校資産治理事情的重要內容,各單位要高度重視,由分管領導負責,層層落實,確保資産清查盤點事情定期完成。
(二)以學校資産治理系統中各單位資産明細賬爲依據進行賬物核對,做到賬目清楚、賬物相符,存放地點、使用人、使用單位相符。實際資産信息有變動的,要在資産治理系統中及時辦理調整手續,做到賬物一致。
(三)重點清查價值量大、易出治理漏洞、屬于關鍵部位的牢固資産,提高清查盤點事情的質量。
(四)資産標簽條碼醒目規範張貼。
(五)通過清查盤點,對閑置待報廢資産彙總記錄,查明購置日期、使用時間和技術狀況等,並提出相應的處理意見。對切合報廢標准的資産應及時清理,集中存放,待清查盤點結束後及時辦理相關報廢手續。
(六)大型儀器設備使用規範,操作規程及注意事項張貼上牆,使用及維修記錄完整。
(七)出租出借牢固資産的清查,對未按出租出借規定手續審批的資産,要進行清理收回或補辦手續。
(八)對捐贈資産的清查,有價的應按賬面價值進行登記;對無法確定其價值量的,則按實物量登記,由各使用單位列出清單,確定具體記賬要领。
(九)對清查出的各項盤盈、盤虧牢固資産,要查明原因,分清責任,寫出情況說明。
(十)對清查盤點中發現的問題,凭据學校相關規定處理,不得瞞報和虛報。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二條 列入低值耐用品的資産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國有資産治理處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許昌學院牢固資産清查盤點治理辦法》(院政〔2019〕46號)同时废止。
許昌學院
2022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