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務、資産治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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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昌學院衡宇出租出借治理辦法

作者:來源: 編輯: 訪問次數:發布時間:2022-09-19

許昌學院衡宇出租出借治理辦法

院政〔2022〕99號

第一章  

第一條  爲規範和加強我校衡宇出租出借治理提高國有資産使用效率根據《河南省省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産對外有償使用治理暫行辦法》(豫政辦〔2010〕135號)、《河南省省屬本科高校國有資産治理辦法》豫財資〔2016〕135號及《許昌學院國有資産有償使用治理辦法》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學校衡宇出租出借實行審批制度,嚴格凭据《河南省省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産對外有償使用治理暫行辦法》、《許昌學院國有資産有償使用治理辦法》的規定進行報批或者備案。未按規定法式報經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將衡宇出租出借。

第三條  衡宇出租出借使用方式包罗對外出租、出借、內部相助經營等。遵循“果真、公正、公正”、“竞争、择优、效益最大化”、“确保衡宇宁静完整”的原則。

本辦法所指的衡宇不包罗學校提供給教職工、引進人才租住的公有周轉住房。

第二章  衡宇招租

第四條  衡宇出租出借一般應接纳公開招租的形式。特殊情況下,經校內有關部門協商報學校批准後,組建談判小組與承租方談判確定。

衡宇招租可以委托有資質的招標署理機構組織,也可以校內自行組織。

第五條  衡宇招租底價確定。一般接纳市場比較方式確定,上級規定或者學校認爲有须要的,應接纳資産評估的辦法確定招租底價。

接纳市場比較方式確定招租底價,應進行充实的市場調查,土地、衡宇以周邊相同地段和類似功效、用途參照物的市場租賃價格作爲確定招租底價的主要參考依據。

接纳資産評估要领確定招租底價,應委托有資質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並以評估報告提供的評估價格,作爲公開招租底價。

第六條  招租法式。

(一)進行市場調研或委托資産評估機構進行評估,研究、確定招租底價;

(二)制定招租實施方案;

(三)發布出租通告;

(四)組織公開競價;

(五)競價結果公示。

第七條  租賃期限。一般不超過三年,因出租衡宇面積較大、需要裝修革新、承租方投資接纳期較長等特殊情況,報上級主管部門批准,可以適當延長。

第八條  衡宇出租时,水电费、网络通信费、物业治理费等其他用度原則上应单独收取。其中,高耗能项目还需要后勤治理部门批准存案并审定能源计量措施和收费方式。

第三章  条约治理

第九條  加強衡宇出租条约治理。衡宇出租出借責任單位應根據學校經濟条约審簽治理有關規定與承租人簽訂使用条约。条约簽訂後,五個事情日內,將条约複印件報送國有資産治理處備案。

第十條  出租条约內容應包罗:標的名稱、租賃期限、衡宇使用範圍、租金金額、租金交付時限、衡宇維護、租賃雙方的權利義務、爭議解決方式、違約責任等條款。

第十一條  承租人使用衡宇時不得擅自變更使用範圍,不得擅自增加經營項目,不得擅自轉租、分租和變更使用性質。承租人在使用衡宇過程中,應自覺接受學校治理和監督,認真履行宁静責任和義務,不得影響學校的正常秩序、校園環境和師生生活。

第四章  收費治理與日常治理

第十二條  學校衡宇出租出借使用費(包罗租金、履約保證金、滯納金、違約金、水費、電費等)的治理按“收支两条线”原則,纳入学校财政统一治理。承租人交纳各项用度应当接纳对公转账方式。

衡宇出租出借實行先繳費後使用,使用過程中造成國有資産損壞的,由衡宇出租責任單位責成承租人按學校規定照價賠償。

第十三條  衡宇出租收入應當依法納稅。

第十四條  衡宇出租責任單位加強日常治理。衡宇出租条约簽訂後,由衡宇出租責任單位代表學校對承租方履約情況進行監督,催收租金,監督承租方(借用方)依法依規使用租賃衡宇,確保出租出借資産的宁静、完整,条约結束時及時收回出租出借資産。

第十五條  學校國有資産治理處和衡宇歸口治理部門應對衡宇出租出借實行專項治理,建设出租、出借業務檔案,建设健全出租、出借治理制度,加強資産出租、出借後續治理。

第五章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許昌學院衡宇出租出借治理辦法》(院政〔2019〕47號)同時廢止。

第十七條  未盡事宜,按學校《許昌學院國有資産有償使用治理辦法》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國有資産治理處負責解釋。

許昌學院

2022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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