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條 为维护学生正当权益,规范校内学生申诉处置惩罚法式,凭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治理划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 号,2016 年 12 月宣布)以及学校章程,特制定本措施。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學曆教育的本專科學生的治理。
第三條 切合第二條划定的学生,对学校作出的处置惩罚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依据本措施提出申诉。
第四條 學生應本著嚴肅、認真、誠實的原則按規定提出申訴;學校應當遵循正当、公正、民主的原則處理學生的申訴。學生對同一處理決定的申訴,以一次爲限。
第二章 学生申诉处置惩罚委员会
第五條 學校建设許昌學院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負責受理學生對處理或者處分決定不平提起的申訴。
第六條 学生申诉处置惩罚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分管校领导担任。设副主任委员一名,由监察处长担任,委员由学生事情处、教务处、科技处、团委、守卫处、法制办等职能部门卖力人、相关学院卖力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等组成,凭据情况可临时增聘校外执法、教育等方面专家及校内其他职能部门卖力人加入,组成总人数为奇数(限制在 15 人内)。其中,教师代表 1-2 人,学生代表 2-3 人。
第七條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學生處,負責承辦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部署的各項事情。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辦公室負責對提交的申訴書進行登記和資格審查,彙總质料,向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建議受理或駁回申訴,並負責申訴處理委員會相關會議的協調及處理申訴處理委員會的日常事務。
第八條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的職責:
(一)決定受理或駁回學生申訴;
(二)對學生申訴的問題組織調查、核實;
(三)審查原處分(或處理)決定是否正当與適當;
(四)作出申訴處理決定。對需要改變原處分(或處理)決定的,報請學校重新研究決定。
第九條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及其辦公室的事情紀律:
(一)無正當理由不得駁回學生的申訴;
(二)無正當理由及未經正當法式不得延期作出申訴處理決定;
(三)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委員及辦公室事情人員在履行職責的過程中不得有違反法式、徇私舞弊、泄漏當事人隱私或其他渎職、失職行爲;
(四)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委員及辦公室事情人員與申訴案有利害關系的,應予以回避;申訴委員會委員的回避,由主任決定;主任的回避,由申訴委員會集體決定。申訴人、被申訴人及其他人員都可直接向學校職能部門檢舉揭發申訴處理委員會及其委員、事情人員的違法違紀行爲。
第三章 申诉处置惩罚法式
第十條 申訴處理法式由提出申訴、資格審查、複考核實、作出申訴處理結論和申訴處理結論的生效等五個環節組成,依次進行。
第十一條 学生在接到学校处分(或处置惩罚)决定书之日起 10日内,向学生申诉处置惩罚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诉,申请书应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訴人的姓名、班級、學號、聯系方式和其他基本情況;
(二)申訴的事項、理由和要求;
(三)相關的證據資料;
(四)學校處理決定的複印件;
(五)本人簽名;
(六)提交申訴申請書的日期。
因學校教學部署等正當理由,申訴學生不能當面提交申訴申請的,可以接纳挂號郵寄的方式,申訴申請的提交日期以郵戳日期爲准;申訴人委托他人代爲提交申訴書或委托他人代爲進行申訴的,還應出具由申訴人簽名(或蓋章)的委托書。申訴書中應同時寫明受委托人的基本情況、聯系方式及簽名(或蓋章)。
第十二條 学生申诉处置惩罚委员会对受理的申诉案,应在申诉处置惩罚委员会办公室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 15 日内,完成复考核、作出复查结论并送达申诉人。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学校卖力人批准后通知申诉学生,延长时间不得凌驾 15 日,延长以一次为限。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認爲有须要的,可以建議學校暫緩執行有關決定。
第十三條 学生申诉处置惩罚委员会办公室对申诉人或其委托人提交的申诉书进行资格审查,自接到申诉书之日起 3 个事情日内,区别差异情况做出如下处置惩罚:
(一)予以受理,同時见告申訴人;
(二)申訴质料不齊備,限期補正,過期不補正的視爲不再申訴。
對在申訴時限內且切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申訴,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應予以受理並立即開展事情:
(一)申訴人認爲原處分(或處理)決定適用規定錯誤的;
(二)申訴人認爲原處分(或處理)決定法式不切合規定的;
(三)申訴人認爲原處分(或處理)決定依據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有新的證據證明與事實不符的;
(四)有證據證明作出處分(或處理)決定的部門或個人有徇私枉法行爲的。
對切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申訴,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應向申訴人作出不予受理的書面答複,並登記備案:
(一)超過申訴期限的;
(二)自動撤回申訴後又提起申訴的;
(三)接到申訴處理決定後,就同一事實和理由再次提起申訴的;
(四)已就申訴事項向學校上級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訴、行政複議或提起訴訟並被受理的。
第十四條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召集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委員對受理的申訴案進行全面的調考核實。
加入复查事情的委员人数为 9—15 人(不少于学生申诉处置惩罚委员会委员人数的 2/3),由申诉处置惩罚委员会主任选定,其中应有教师和学生委员,复查事情方能开展。复查事情的委员确定后,应当见告申诉人,申诉人可以对复查事情的委员提出回避申请,由申诉处置惩罚委员会主任决定该委员是否回避。主任的回避,由申诉处置惩罚委员会团体决定。
複查事情以書面審查和走訪調查爲主要形式進行。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認爲有须要,可以召集申訴人(或其委托人)、被申訴人及證人等就有關問題當場進行陳述和申辯。
第十五條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依據複查事實,接纳無記名投票的方式進行表決,任何決定均需贊同票數超過投票人數的半數。委員必須選擇投贊同票或者反對票,不得投棄權票。
認爲做出處理或者處分事實清楚、依據明確、定性准確、法式正當、處分適當的,建議維持。
認爲做出處理或者處分的事實、依據、法式等存在不當,可以作出建議撤銷或變更的複查意見,要求原處理部門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長辦公會或者專門會議作出決定。
(一) 认定事实不存在,或者相关部门逾越职权、违反上位规则定作出决定的,建议取消;
(二) 认定事实清楚,但认定情节有误、定性禁绝确,或者适用依据有错误的,建议变换或者重新作出决定;
(三) 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违反本划定以及学校划定的法式和权限的,建议变换或者重新作出决定。
第十六條 申诉处置惩罚结论的生效。申诉决定书一经送达,马上生效。学生申诉处置惩罚委员会将申诉处置惩罚决定书送达申诉人(或其委托人)和被申诉人,并由其本人在送交回证上签收。如本人对申诉处置惩罚有差异意见,可如实在送交回证上写明。如本人拒绝签字,则由学校事情人员在送交回证上说明拒绝签字的情况,并由在场的两名见证人签字证明。如申诉人下落不明,可以通告送交。通告送交可以在学校的通告栏上张贴通告,或者在学校官方网站上宣布通告。自通告宣布之日起,经过 10 日,即视为送交。
學校事情人員應當如實記錄通告送交的過程,並由兩名見證人簽字證明。
对于作出变换或取消原处分(或处置惩罚)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置惩罚委员会将申诉处置惩罚陈诉提交学校原处分(处置惩罚)决定部门重新研究并于 15 日内作出决定。
申诉处置惩罚决定书制作 3 份,由申诉人(或其委托人)、被申诉人和学生申诉处置惩罚委员会各执 1 份。
第十七條 申訴處理決定書應明確见告申訴人(或其委托人)
若对学生申诉处置惩罚委员会的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可以向河南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八條 在學生申訴期間,學校原處理或處分決定繼續有效。受退學處理、開除學籍處分的學生在提起申訴期間,學校可允許其暫緩辦理離校手續,其修課、成績考核凭据在校生辦理。
受退學處理、開除學籍處分的學生在提起申訴期間繼續留在學校,但可能對他人造成人身傷害或者幹擾學校教育教學秩序的,學校有權要求學生暫時離校。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學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對接受高等學曆繼續教育的學生、港澳台僑學生、留學生的治理,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許昌學院學生申訴處理辦法》(校政學字〔2005〕23 号)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