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條 为维护學生正当权益,规范校内學生申诉处置惩罚法式,凭据《普通高等学校學生治理划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 号,2016 年 12 月宣布)以及学校章程,特制定本措施。
第二條 本划定适用于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专科學生的治理。
第三條 切合第二條划定的學生,对学校作出的处置惩罚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依据本措施提出申诉。
第四條 學生应本着严肃、认真、老实的原则按划定提出申诉;学校应当遵循正当、公正、民主的原则处置惩罚學生的申诉。學生对同一处置惩罚决定的申诉,以一次为限。
第二章 學生申诉处置惩罚委员会
第五條 学校建设PP电子学院學生申诉处置惩罚委员会,卖力受理學生对处置惩罚或者处分决定不平提起的申诉。
第六條 學生申诉处置惩罚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分管校领导担任。设副主任委员一名,由监察处长担任,委员由學生事情处、教务处、科技处、团委、守卫处、法制办等职能部门卖力人、相关学院卖力人、教師代表、學生代表等组成,凭据情况可临时增聘校外执法、教育等方面专家及校内其他职能部门卖力人加入,组成总人数为奇数(限制在 15 人内)。其中,教師代表 1-2 人,學生代表 2-3 人。
第七條 學生申诉处置惩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學生处,卖力承办學生申诉处置惩罚委员会部署的各项事情。學生申诉处置惩罚委员会办公室卖力对提交的申诉书进行挂号和资格审查,汇总质料,向學生申诉处置惩罚委员会建议受理或驳回申诉,并卖力申诉处置惩罚委员会相关聚会会议的协调及处置惩罚申诉处置惩罚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第八條 學生申诉处置惩罚委员会的职责:
(一)决定受理或驳回學生申诉;
(二)对學生申诉的问题组织视察、核实;
(三)審查原處分(或處理)決定是否正当與適當;
(四)作出申訴處理決定。對需要改變原處分(或處理)決定的,報請學校重新研究決定。
第九條 學生申诉处置惩罚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的事情纪律:
(一)无正当理由不得驳回學生的申诉;
(二)無正當理由及未經正當法式不得延期作出申訴處理決定;
(三)學生申诉处置惩罚委员会委员及办公室事情人员在履行职责的历程中不得有违反法式、徇私舞弊、泄漏当事人隐私或其他渎职、失职行为;
(四)學生申诉处置惩罚委员会委员及办公室事情人员与申诉案有利害关系的,应予以回避;申诉委员会委员的回避,由主任决定;主任的回避,由申诉委员会团体决定。申诉人、被申诉人及其他人员都可直接向学校职能部门检举揭发申诉处置惩罚委员会及其委员、事情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
第三章 申诉处置惩罚法式
第十條 申訴處理法式由提出申訴、資格審查、複考核實、作出申訴處理結論和申訴處理結論的生效等五個環節組成,依次進行。
第十一條 學生在接到学校处分(或处置惩罚)决定书之日起 10日内,向學生申诉处置惩罚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诉,申请书应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訴人的姓名、班級、學號、聯系方式和其他基本情況;
(二)申訴的事項、理由和要求;
(三)相關的證據資料;
(四)學校處理決定的複印件;
(五)本人簽名;
(六)提交申訴申請書的日期。
因学校教学部署等正当理由,申诉學生不能劈面提交申诉申请的,可以接纳挂号邮寄的方式,申诉申请的提交日期以邮戳日期为准;申诉人委托他人代为提交申诉书或委托他人代为进行申诉的,还应出具由申诉人签名(或盖章)的委托书。申诉书中应同时写明受委托人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及签名(或盖章)。
第十二條 學生申诉处置惩罚委员会对受理的申诉案,应在申诉处置惩罚委员会办公室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 15 日内,完成复考核、作出复查结论并送达申诉人。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学校卖力人批准后通知申诉學生,延长时间不得凌驾 15 日,延长以一次为限。
學生申诉处置惩罚委员会认为有须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第十三條 學生申诉处置惩罚委员会办公室对申诉人或其委托人提交的申诉书进行资格审查,自接到申诉书之日起 3 个事情日内,区别差异情况做出如下处置惩罚:
(一)予以受理,同時见告申訴人;
(二)申訴质料不齊備,限期補正,過期不補正的視爲不再申訴。
对在申诉时限内且切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申诉,學生申诉处置惩罚委员会应予以受理并立即开展事情:
(一)申訴人認爲原處分(或處理)決定適用規定錯誤的;
(二)申訴人認爲原處分(或處理)決定法式不切合規定的;
(三)申訴人認爲原處分(或處理)決定依據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有新的證據證明與事實不符的;
(四)有證據證明作出處分(或處理)決定的部門或個人有徇私枉法行爲的。
对切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申诉,學生申诉处置惩罚委员会应向申诉人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回复,并挂号存案:
(一)超過申訴期限的;
(二)自動撤回申訴後又提起申訴的;
(三)接到申訴處理決定後,就同一事實和理由再次提起申訴的;
(四)已就申訴事項向學校上級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訴、行政複議或提起訴訟並被受理的。
第十四條 學生申诉处置惩罚委员会召集學生申诉处置惩罚委员会委员对受理的申诉案进行全面的调考核实。
加入复查事情的委员人数为 9—15 人(不少于學生申诉处置惩罚委员会委员人数的 2/3),由申诉处置惩罚委员会主任选定,其中应有教師和學生委员,复查事情方能开展。复查事情的委员确定后,应当见告申诉人,申诉人可以对复查事情的委员提出回避申请,由申诉处置惩罚委员会主任决定该委员是否回避。主任的回避,由申诉处置惩罚委员会团体决定。
复查事情以书面审查和走访视察为主要形式进行。學生申诉处置惩罚委员会认为有须要,可以召集申诉人(或其委托人)、被申诉人及证人等就有关问题就地进行陈述和申辩。
第十五條 學生申诉处置惩罚委员会依据复查事实,接纳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任何决定均需赞同票数凌驾投票人数的半数。委员必须选择投赞同票或者阻挡票,不得投弃权票。
認爲做出處理或者處分事實清楚、依據明確、定性准確、法式正當、處分適當的,建議維持。
認爲做出處理或者處分的事實、依據、法式等存在不當,可以作出建議撤銷或變更的複查意見,要求原處理部門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長辦公會或者專門會議作出決定。
(一) 认定事实不存在,或者相关部门逾越职权、违反上位规则定作出决定的,建议取消;
(二) 认定事实清楚,但认定情节有误、定性禁绝确,或者适用依据有错误的,建议变换或者重新作出决定;
(三) 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违反本划定以及学校划定的法式和权限的,建议变换或者重新作出决定。
第十六條 申诉处置惩罚结论的生效。申诉决定书一经送达,马上生效。學生申诉处置惩罚委员会将申诉处置惩罚决定书送达申诉人(或其委托人)和被申诉人,并由其本人在送交回证上签收。如本人对申诉处置惩罚有差异意见,可如实在送交回证上写明。如本人拒绝签字,则由学校事情人员在送交回证上说明拒绝签字的情况,并由在场的两名见证人签字证明。如申诉人下落不明,可以通告送交。通告送交可以在学校的通告栏上张贴通告,或者在学校官方网站上宣布通告。自通告宣布之日起,经过 10 日,即视为送交。
學校事情人員應當如實記錄通告送交的過程,並由兩名見證人簽字證明。
对于作出变换或取消原处分(或处置惩罚)决定的,由學生申诉处置惩罚委员会将申诉处置惩罚陈诉提交学校原处分(处置惩罚)决定部门重新研究并于 15 日内作出决定。
申诉处置惩罚决定书制作 3 份,由申诉人(或其委托人)、被申诉人和學生申诉处置惩罚委员会各执 1 份。
第十七條 申訴處理決定書應明確见告申訴人(或其委托人)
若对學生申诉处置惩罚委员会的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可以向河南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八條 在學生申诉期间,学校原处置惩罚或处分决定继续有效。受退学处置惩罚、开除学籍处分的學生在提起申诉期间,学校可允许其暂缓治理离校手续,其修课、结果考核凭据在校生治理。
受退学处置惩罚、开除学籍处分的學生在提起申诉期间继续留在学校,但可能对他人造成人身伤害或者滋扰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学校有权要求學生暂时离校。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九條 本措施由学校學生申诉处置惩罚委员会卖力解释。
第二十條 对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學生、港澳台侨學生、留學生的治理,参照本划定执行。
第二十一條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PP电子学院學生申诉处置惩罚措施》(校政學字〔2005〕23 号)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