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總則
第一条 为贯彻以人为本办学思想,建设學生权利救济机制,切实维护學生的正当权益,保证学校对學生处置惩罚、处分的客观与公正,凭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校學生治理划定》(2005年3月颁布),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本措施所指的學生申诉,特指學生对学校所作出的关于本人学籍方面的处置惩罚和纪律处分方面的决定不平而向学校提出的申诉意见和要求。
第三条 學生申诉要坚持严肃、老实的原则;学校处置惩罚學生申诉要坚持重视证据、实事求是和有错必纠的原则。
第四条 本划定适用于我校普通全日制本科和专科學生。
第二章學生申诉
第五条 學生对学校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下列处置惩罚、处分决定不平,可以向学校提出申诉:
(一)取消入學資格;
(二)退學;
(三)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開除學籍。
第六条 学校受理學生申诉的职能部门是學生事情处。
第七条 學生要求申诉的,须在接到学校的处置惩罚、处分决定书之后的5个事情日内向学校學生申诉处置惩罚委员会提出申诉,逾期不再受理。
第八条 學生提出申诉时,应向受理机关提交书面申诉书。申诉书应写明以下事项:
(一)申訴人的姓名、性別、所在院系、專業、年級、班級、住所;
(二)申訴的事項、理由及證據;
(三)提出申訴的准確日期。
第九条 同时切合第五条和第八条的學生申诉,学校予以受理;切合第五条但不切合第八条的學生申诉,學生在学校划定的期限内补正后予以受理,逾期不补的视为放弃申诉。
第十条 申诉者在学校學生申诉处置惩罚委员会做出处置惩罚决定前,可以以书面形式撤回申诉。撤回申诉后,不得再提起申诉。
第十一条 申诉期间,学校的原处置惩罚、处分决定有效。
第十二条 學生对申诉处置惩罚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的处置惩罚决定书之日起的15个事情日内,可向河南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章申訴處理
第十三条 学校學生申诉处置惩罚委员会在决定受理學生申诉后,即要启动申诉处置惩罚法式。从决定受理之日起的15个事情日内,做出处置惩罚决定。
第十四条 学校申诉处置惩罚委员会由学校主管领导、部(处)卖力人组成,须要时吸收教師和學生代表加入。
與申訴人有私人關系的人員不得參加申訴處理。
第十五条 学校學生申诉处置惩罚委员会在处置惩罚申诉事项时,可先责成有关职能部门和单元凭据學生申诉的理由,对处置惩罚、处分學生的事实和依据进行复查。
有关职能部门和单元经复查,认为學生的申诉有理由的,可以向申诉处置惩罚委员会提出撤消或变换原处置惩罚、处分决定的依据和意见,学校申诉处置惩罚委员会确认后,以申诉处置惩罚委员会的名义见告申诉人,并以学校名义宣布。
有关职能部门和单元经复查,认为原处置惩罚、处分决定建设的,应当形成书面复查意见,报学校學生申诉处置惩罚委员会。
第十六条 学校學生申诉处置惩罚委员会对有关职能部门和单元提出的维持原处置惩罚、处分决定的申诉事项进行视察、复议。
申訴處理委員會對申訴事項的調查,包罗對申訴人和相關當事人所進行的書面調查、口頭詢問和检察有關證據。
第十七条 学校學生申诉处置惩罚委员会在视察结束后,凭据视察的事实和学校制定的处置惩罚、处分學生的有关划定,对原处置惩罚、处分决定进行复议,并作出下列处置惩罚决定:
(一)原處理、處分決定正確的,維持原決定。
(二)原處理、處分決定不當的:
1、對原留校察看及以下的處分作出變更決定,见告申訴人並以學校名義發布,此變更決定爲學校最終決定;
2、對原取消入學資格、退學、開除學籍的處理、處分決定提出變更建議,報學校院長會議研究決定,並將院長會議的最終決議见告申訴人。
第十八条 学校學生申诉处置惩罚委员会的决定书加盖学校公章。
第四章附則
第十九条 本措施自宣布之日起施行,原我校《學生校内申诉法式》同时废止。
第二十条 本措施由學生事情处卖力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