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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獎勵處罰辦法

許昌學院學生考試違規的認定與處理辦法

作者:  來源: 編輯: 浏覽量: 日期:2010-03-04

爲加強考風考紀建設,強化考試治理,維護考試秩序和學校教育考試信譽,維護考生及教師的正当權益,保證考試的公正、公正和嚴肅性,根據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學生治理規定》和《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結合我校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考试违规分违纪与作弊两类。考试违纪是指学生不遵守学院的考场纪律,不平从考务事情人员的部署与要求的行为;考试作弊是指违背考试公正、公正的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结果的行为。

第二条 凡我校组织、主持的由我校在籍学生加入的课程考试、种种国家和省(部)资质证书考试等,我校在校生加入的种种校外考试中发生违纪作弊行为者,均适用于本措施。

第三条 教务处依据本措施卖力对考试违规行为进行认定并会同学生事情处作出处置惩罚。

第二章 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

第四条 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未將禁止帶入考場的物品(特別是具有通信、存儲功效的電子設備)存放在指定地點,且不聽監考教師勸告者;

(二)不按指定位置就座,且不聽監考教師調動者;

(三)未帶指定的證件參加考試者;

(四)考試開始信號發出前答題或者考試結束信號發出後繼續答題者;

(五)在考試過程中旁窺、交頭接耳、互打暗號或者手勢者;

(六)將答卷置于不適當位置者;

(七)在考場或禁止的範圍內,喧嘩、吸煙或者實施其他影響考場秩序的行爲的;

(八)未經考試事情人員同意在考試過程中擅自離開考場者;

(九)將試卷、答卷(含答題卡、答題紙等,下同)、草稿紙等考試用紙帶出考場者;

(十)用規定以外的筆或者紙答題或者在試卷規定以外的地方書寫姓名、考號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標記信息者;

(十一)其他違反考場規則但尚未構成作弊的行爲。

第五条 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開考後,在考生身上和座位現場其他一切可以看到的地方放有翻開的,或者藏有與考試內容有關的書籍、筆記本、複習資料、紙條等情形者;

(二)攜帶存儲有與考試內容相關資料的電子設備參加考試者;

(三)抄襲或者協助他人抄襲試題答案或者與考試內容相關的資料者;

(四)搶奪、竊取他人試卷、答卷或者強迫他人爲自己抄襲提供方便者;

(五)在考試過程中使用通訊設備者(不管是否傳遞信息);

(六)故意銷毀試卷、答卷或者考試质料者;

(七)私自傳、接物品或者交換試卷、答卷、草稿紙者;

(八)在答卷上填寫與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號等信息者;

(九)籍機在考場外偷看有關考試內容的資料,或與他人交談有關考試內容者;

(十)其他作弊行爲。

第六条 学校相关单元、考试事情人员在考试历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一)通過僞造證件、證明及其他质料獲得考試資格和考試成績者;

(二)評卷過程中被發現同一科目同一考場有兩份以上(含兩份)答卷答案雷同者;

(三)考試事情人員協助實施作弊行爲,事後查實者;

(四)其他應認定爲作弊的行爲。

第七条 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应当认定为考试严重作弊:

(一)請他人代考或替他人考試者;

??? (二)组织作弊者

??? (三)在校期间第二次作弊者;

??? (四)故意扰乱考场秩序,拒绝、故障考试事情人员履行治理职责,或威胁、侮辱、诬陷考试事情人员及其它考生,造成恶劣影响者。

第三章 考试违规行为的处置惩罚

第八条 凡认定为考试违纪者,该门课程总结果以零分记,不得加入正常补考,实行学分制治理的学生直接加入重修取得学分,未实行学分制治理的学生在结业前给予一次补考时机,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第九条 凡认定为考试作弊者,该门课程总结果以零分记,不得加入正常补考,实行学分制治理的学生直接加入重修取得学分,未实行学分制治理的学生在结业前给予一次补考时机,不授予学位,视情节给予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第十条 凡认定为考试严重作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 所有被认定为考试违纪、作弊的考生,在第一次申请加入本门课程的重修时,收费尺度按河南省生长与革新委员会审定数额全额收取。

第四章 处置惩罚法式

第十二条 考试事情人员在考试历程中发现学生发生本措施所列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及時予以糾正並如實記錄;對學生用于違紀、作弊的质料、工具、試卷等,應予暫扣或沒收,並根據需要進行拍照或錄像。

(二)如實填寫《許昌學院考場記錄表》,學生違規記錄作爲認定學生違規事實的依據,應當由該考場所有監考教師(兩名以上)簽字確認。監考人員應向違規考生见告記錄內容,並要求該考生簽名,若考生拒簽,監考教師應標注“考生拒簽”字樣,處理意見有效。

(三)該課程考試結束後,監考教師應在第一時間內將《許昌學院考場記錄表》、違規學生試卷和相關物證交送教務處教務科。

第十三条 发现本措施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行为的,应由两名以上(含两名)事情人员进行事实视察,收集、生存相应的证据质料,并在视察事实和证据的基础上,对所涉及学生的违规行为进行认定。

第十四条 教务处在复核违纪、作弊事实和相关证据的基础上,对所涉及学生的违纪、作弊行为进行认定,提出处置惩罚意见,并在每次考试结束后将汇总结果送达学生事情处。

第十五条 学生事情处凭据《PP电子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划定》制作处分决定,并实时通报全院。

第十六条 学生对做出的违规处置惩罚决定不平的,可以在收随处置惩罚决定之日起五个事情日内,凭据《PP电子学院学生申诉处置惩罚措施》提出申诉。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措施自宣布之日起实施。原有划定与本划定纷歧致者,按本划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划定由教务处卖力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