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務、資産治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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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昌學院科研儀器設備采購治理辦法(修訂)

作者:來源:招投標治理辦公室 編輯: 訪問次數:發布時間:2022-03-11

院政〔2021〕111號

第一章

第一條 根據《河南省財政廳關于省屬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儀器設備采購治理有關事項的通知》(豫財購〔2017〕6號)、《河南省人民政府關于促進重大科研基礎設施和大型科研儀器向社會開放的實施意見》(豫政〔2016〕56號)、《河南省財政廳關于印發河南省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及標准(2020年版)的通知》(豫財購〔2020〕4號)等上級有關政策以及學校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的科研儀器設備,是用于科研活動的儀器設備以及滿足其使用功效所需的實驗室環境條件建設、配套服務及配套貨物,包罗配件、實驗质料及耗材、家具、標本、軟件、圖書資料等,不包罗行政辦公、後勤保障等職能部門的設備。

第二章  縱向科研經費采購科研儀器設備

第三條 科研儀器設備采購預算治理

采購科研儀器設備均應按《河南省人民政府關于促進重大科研基礎設施和大型科研儀器向社會開放的實施意見》(豫政〔2016〕56號)和學校的有關規定履行前置審批法式,采購項目經費應納入采購預算治理。

第四條 科研儀器設備采購審批

科研儀器設備采購項目一律按學校規定履行校內審批采購立項。

1.下列情況需報河南省財政廳審批采購方式:公開招標改爲非公開招標項目、含有進口産品項目、公開招標方式采購失敗需要采購方式變更的項目。

2.除需報河南省財政廳審批采購方式外,其他情況由學校根據采購需求和采購項目特點,以法定適用情形,自主選擇采購方式,其中達到限額標准的,報河南省財政廳備案。

第五條 申請單一來源采購方式的法式

切合單一來源規定適用情形的,按《許昌學院單一來源采購方式審批治理規定》(院政〔2021〕103號)執行。

第六條 政府采購進口科研儀器設備實行向省財政廳備案治理

政府采購進口科研儀器設備應凭据《政府采購進口産品申請和有關治理辦法》(財庫〔2007〕119號)要求,做好專家論證事情。專家論證意見不再進行公示,但專家論證意見隨政府采購實施計劃一並備案。參與論證的專家由采購單位根據實際需要自行選定,可以選擇本單位熟悉該科研儀器設備的專家參與論證。所購科研儀器設備屬于國家执法法規鼓勵進口的,可免于進行論證。

第七條 科研儀器設備采購活動組織

學校可自行招標采購或委托署理機構組織實施。采購活動應凭据政府采購执法法規、財政廳有關規定和《許昌學院招標采購治理辦法》(院政〔2021〕89號)有關規定執行。

評審委員會評審專家可以從省政府采購專家庫抽取,也可以學校自行選擇,但評審委員會組成應當切合政府采購执法法規制度規定。自行選擇的評審專家應標注,並隨同中標、成交通告一並通告。

第八條 完善新購科研儀器設備查重和聯合評價機制

1.增强采购项目论证事情。使用科研经费购置科研设施或仪器,学校使用单元需先自行对照河南省科学仪器网络治理平台宣布的新购预警目录进行查重,学校归口治理部门组织专家或委托专业评估机构进行论证;全省规模内存量科研设施和仪器能够满足新增需求的,原則上财政资金不再支持;确有须要新增的,单台套价值200万元以上,学校要报省财政厅、科技厅、教育厅等有关部门委托的专业机构联合评议。

2.納入河南省科學儀器網絡治理平台,實現資源共享。購置單元和單台價值在50萬元以上科研儀器設備,必須在購置後1個月內申請納入河南省科學儀器網絡治理平台。

第九條 認真執行《關于建设全省在線公共資源交易監督治理全覆蓋的意見》(豫公管辦〔2017〕27号)划定,凡项目金额到达政府采购限额尺度的以上的,凭据“应进必进”的原則,进入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

第三章  橫向科研項目經費采購科研儀器設備

第十條 在橫向科研項目条约(協議)中明確指定所采購設備的品牌、型號、價格、供貨商的,或者指定第三方進行定制、加工或集成服務的,凭据項目条约(協議)約定,由項目負責人會同所在單位采購事情領導小組負責,實行集體采購,形成采購結果報告,有關人員在結果報告上簽名。

第十一條 對于在橫向科研項目条约(協議)中未載明所需采購設備、服務的品牌、型號(供貨商)、服務單位的:

1.采购科研仪器设备,单项采购项目额度在100万元以上的由学校招投標治理辦公室凭据《PP电子学院招标采购治理措施》(院政〔2021〕89号)划定组织采购。

2.采購科研儀器設備,單項采購項目額度在100萬元以下的,凭据《許昌學院橫向科研經費治理辦法》(院政〔2020〕50號)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二條 利用其他財政資金采購科研儀器設備項目的,按縱向科研經費采購研儀器設備辦法治理。

第十三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原《許昌學院科研儀器設備采購治理辦法》(院政〔2018〕41號)同時廢止。

第十四條 其他未盡事宜,按《許昌學院招標采購治理辦法》(院政〔2021〕89號)有關規定執行。

2021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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