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修訂許昌學院科研項目經費治理辦法的
通知
院政科〔2015〕7號
校屬各單位:
經學校研究,決定對《許昌學院科研項目經費治理辦法》進行修訂。現將修訂後的《許昌學院科研項目經費治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遵照執行。
許昌學院
2015年4月27日
許昌學院科研项目经费治理措施(修訂版)
(2015年4月修訂)
为了进一步增强對科研项目经费的科学治理,调动科研人员多渠道争取科研经费的积极性,合理有效地使用科研经费,促进学校科研事情的康健快速生长,凭据国家有关科技政策、财政和审计制度,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措施。
第一條 本辦法所稱科研項目(含教育教學項目)經費,是指學校所屬單位及教職工個人以學校名義或利用學校資源,從各種渠道所取得的科研經費撥款和科技服務收入。各級各類項目原則上我校應是主持單位,國家級重大課題子課題以我校爲主持單位的享受同期待遇。
第二條 科研項目經費分類
科研項目經費分爲縱向科研項目經費和橫向科研項目經費。
(一)縱向科研項目經費
1.國家級項目經費。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全國哲學社會科學規劃辦公室、科技部等部門下達的項目經費。
2.省部級項目經費。中央和國家各部委(廳、局)自設項目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政府部門下撥的科研經費。
3.地廳級項目經費。指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政府所屬職能部門自設項目的經費和許昌市設立的科研項目經費。
4.校級項目經費。我校自行設立的科研項目的經費。
(二)橫向科研項目經費
1.政府部門、企事業單位和個人委托研究的項目經費。
2.境外或港、澳、台資助的研究項目經費等。
3.以其他單位名義申報轉入我校的科研項目經費。
第三條 科研項目經費入賬
岂论以何种渠道取得的科研经费,必须进入学校财政账户,由学校财政部门统一核算。在经费入账时应经科研处、财政处划分挂号存案并填写《許昌學院科研经费入账确认单》。
所有科研經費均按項目單獨核算,專款專用,依據“收支兩條線”的原則進行治理。除指導性項目外,未進入學校科研經費賬戶內的項目,學校不承認其項目計劃,不予計算科研事情量和津貼,不作有關考核、考評依據,不承擔項目结果的後期治理事情(如鑒定、结果認定、申報獎勵等)。
第四條 科研項目經費下達
科研项目经费到账后,由科研处向项目卖力人发放盖有科研处和财政处印章的“許昌學院科研项目经费本”。项目主持人应凭据学校科研项目治理措施和项目下达单元的要求,治理肩负项目的有关手续,正式使用科研项目经费。
第五條 科研項目經費配套
学校對获准立项的重大项目按项目到账经费的1:0.3實行配套。經費配套項目包罗:
(一)國家級項目、教育部項目經費。
(二)省部級人才項目、科研平台項目和科研團隊項目。
(三)省教育廳人才項目、科研平台項目和科研團隊項目。
配套經費獨立建賬,主要用于項目後期研究等相關科研業務支出。
第六條 科研項目負責人責任制
在遵守国家有关财经规则、财政制度和种种基金治理规章制度,并保证定时完成科研任务的前提下,项目卖力人按预算自主支配使用项目经费,同时對项目执行历程中所发生经济行为的真实性、正当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肩负相应的经济责任。
第七條 科研項目經費開支
科研項目經費嚴格凭据專款專用的原則,按項目計劃任務書或項目条约書中的經費預算計劃支出。若需進行大幅度調整,必須報項目下達單位批准並到科研處備案。科研項目經費的支出範圍包罗:
(一)科研業務費。包罗圖書資料費,測試、計算、分析費,學術會議費,國內調研費,資料複印、打印費,學術論文版面費,水電、動力費等。
(二)實驗质料費。包罗原质料、試劑、藥品等消耗品購置費,實驗動物、植物的購置、種植、養殖費,標本、樣品的收罗加工費和包裝運輸費等。
(三)儀器設備費。包罗專用儀器設備購置、運輸、安裝費和修理費,自制專用儀器設備的质料、配件購置費和加工費等。
使用科研經費購置儀器設備,應按有關規定購置並辦理資産登記手續,執行學校有關財會制度和設備治理制度。
(四)科研治理费。除有特殊划定,学校對种种科研项目一般按项目经费的5%提取治理費,用于項目的相關治理事情。
(五)实验室改装费。指为改善资助项目研究的实验条件,對实验室进行浅易改装所开支的经费。
(六)協作費。指外單位的協作者承擔資助項目研究事情和使用外單位科研儀器設備所需的經費。
(七)國際相助和交流費。指用于與資助項目研究事情有直接關系的國際相助與交流費用,包罗項目組人員出訪及外國專家來訪的部门費用。
(八)劳务费。劳务费发放接纳按实列支的措施,按包罗项目组成员、临时用工人员(含勤工助学學生)在内的人员领款单提取。纵向科研项目的劳务费发放额度应遵循经费主管部门的相关划定和申报书中的经费预算。横向科研项目的劳务费发放额度按条约划定执行。
(九)其他相關開支。
第八條 科研經費報銷法式
所有科研項目經費的開支,必須經項目負責人親筆簽字,持經費本報賬。經辦人持有項目經費本,且簽字、蓋章手續齊全的,視爲項目負責人已授權,財務處准予辦理有關經費支出業務,由此引起的經濟責任由項目負責人承擔;經辦人未持經費本或簽字手續不齊全的,財務處有權拒絕辦理。
第九條 科研項目負責人變更
科研项目卖力人正常调动事情前,应提前清算科研项目经费,并治理项目卖力人变换手续。其以許昌學院名义申请的项目经费原则上仍应留在我校(国家有明文划定的除外),继续归项目组使用。科研项目卖力人非正常情况脱离学校事情岗位的或不配合相关部门的项目治理事情的,科研处和财政处有权冻结其科研经费,并更换项目卖力人。
第十條 科研經費撥入與撥出
科研經費的外撥申請由科研處和財務處配合審批。凡批准外撥的科研經費,不計算相應的科研業績。
1.外撥縱向項目的子課題經費,項目負責人應提供項目來源部門的正式立項通知、有關条约、協議或計劃等文件,經確認並批准後按文件要求直接撥轉給子課題主持單位。
2.外撥橫向項目的子課題經費,項目負責人應提供總項目立項条约及項目組與子課題相助單位的正式条约或協議,子課題應在總項目立項条约書上有明確規定,且外撥經費累計不得超過總經費的50%,外撥經費累計超過總經費50%的必須報請主管校領導批准。
3.以非許昌學院第一署名单元立项的科研项目,经费拨入我校治理的按横向科研项目對待,不享受配套政策。
第十一條 科研項目經費使用期限
各級各類科研項目經費的使用期限,原則上以立項通知書(申請書)上的研究期限爲准。科研項目的研究按計劃完成並辦理結項手續後,項目經費的結余部门可轉入項目負責人的其他項目賬戶,由項目負責人繼續用于其他科研項目支出或有關科研事情支出。無其他項目賬戶的,應在半年內按規定辦理有關清戶手續。如需延長使用的,由項目負責人向科研處提出申請,經科研處批准後方可延長使用。
第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名目轉移、截留或挪用科研經費。違者按違反財經紀律處理,學校將按有關規定給項目負責人须要的行政處分和經濟處罰,且科研處將不受理其结果的登記、報獎等事宜,也不予計算其科研事情業績。
第十三條 学校科研、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有权對科研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视检查,對违反国家财经纪律和学校财政划定的行为做出相应处置惩罚。
第十四條 科研项目卖力人应自觉接受项目主管部门和拨款单元對项目运行、经费使用情况的监视检查,自觉接受政府财政部门的财政检查和审计部门的审计监视。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此前同類文件同時廢止。
第十六條 本辦法所列條款與國家有關規定相抵觸的,應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此前有關規定如有與本辦法不符的,以本辦法爲准。此前有關項目配套經費沒有兌現的按原文件執行。
第十八條本辦法由科研處、財務處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解釋。
許昌學院院长办公室 2015年4月2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