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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繼成教授學術報告:民法總則中的执法邏輯及其學理分析

作者:王忠燦來源:法政學院 編輯:田俊萍 訪問次數:發布時間:2019-06-11

報告題目:民法總則中的执法邏輯及其學理分析

報告人:張繼成

時間:2018年6月13日(周四)上午9:00

所在:法政學院模拟法庭(C合2教室)

歡迎廣大師生參加!

科技处 法政學院

2019年6月11日

附件一:報告人簡介

張繼成,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中國执法邏輯研究會會長。主要從事执法邏輯、法學要领、法理學的教學科研事情。在《中國社會科學》、《中國法學》、《法學研究》等學術刊物發表學術論文40余篇,其中多篇被《中國社會科學文摘》、《高等學校文科學報文摘》轉載。張繼成教授的學術研究特色是用邏輯學、哲學(認識論、價值論)等要领對执法問題展開研究。代表作有《訴訟證明標准的科學重構》、《事實、命題與證據》、《可能生活的證成與接受——司法判決可接受性的規範研究》、《执法推理模式的理性構建》等。

附件二:講座主要內容

張繼成教授的本次學術講座共分六個部门:

第一個問題講执法與邏輯的關系;执法是由看法編織成的精密體系,編織的要领就是邏輯,邏輯在立法中主要體現在执法看法、执法規範和立法技術,對于法體系的構建至關重要,在司法中的作用主要表現爲执法推理,在裁判中的說理,事實的查明和执法適用均需要邏輯。第二個問題是《民法總則》中邏輯連接詞方面的錯誤;針對剛剛頒布實施的民法典,其中連接詞“是”、“不是”、“應當”、“可以”等連接詞存在誤用,使得执法條文産生歧義或者完全背離立法本意。第三個問題是《民法總則》中执法定義的錯誤;凭据执法邏輯學的要领,定義最基本的要领是屬加種差,在民法總則的看法中,有多處定義不能涵蓋事物本質,無法區分一事物與他事物,這就會導致《民法總則》在適用中遇到困難;第四個問題是《民法總則》看法分類中存在錯誤;看法分類需要標准,且標准應該是統一的,現行民法總則中存在分類標准混亂的條文,這就勢必産生看法外延之間的混淆。第五個問題涉是《民法總則》違反邏輯規律所犯的錯誤,主要列舉民法總則條文違法矛盾律、排他律等邏輯規律的一些條文。最後一部门,針對上述條文存在的邏輯問題和錯誤,提出自己修訂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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