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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務、資産治理制度

許昌學院牢固資産治理辦法

作者:  來源: 編輯: 浏覽量: 日期:2022-09-19

許昌學院牢固資産治理辦法

院政〔2022〕94號

第一章

第一條 爲加強學校牢固資産治理,提高牢固資産使用效益,保證資産的宁静完整,促進學校各項事業康健發展,根據《財政部關于加強行政事業單位牢固資産治理的通知》(財資〔2020〕97號)、《河南省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産治理辦法》《河南省省屬本科高校國有資産治理辦法》《許昌學院國有資産治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牢固資産治理的基本任務是:健全規章制度;完善治理體制;明晰産權關系;建设科學的運行機制;合理配置牢固資産;保證牢固資産宁静、完整。

第三條 牢固資産治理的主要內容是:牢固資産範圍、分類和單價的確定、牢固資産增加、使用與維護、牢固資産處置、牢固資産清查盤點和牢固資産賬務治理等。

第四條牢固資産治理體制是:統一領導、歸口治理、分級負責、責任到人。

第五條 學校下屬獨立核算的非法人單位購置的牢固資産,爲學校牢固資産,依照本規定辦理牢固資産登記並進行治理。

第二章 牢固資産定義、範圍、分類和計價

第六條 牢固資産是指使用期限超過一年,單位價值在1000元以上,並在使用過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質形態的資産納入牢固資産治理,包罗衡宇建築物、專用設備、一般設備和其他牢固資産。

单元价值虽未到达划定尺度,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批量使用(以使用部门为核算尺度,非采购部门)總额达10000元以上的低值耐用品作爲牢固資産治理。

文物和陳列品、紙質圖書凭据牢固資産進行治理。

第七條學校所屬單位(含實體、獨立核算單位)依法占有和使用的全部牢固資産。包罗利用財政補助收入、上級補助收入、事業收入、經營服務收入、附屬單位上級的收入、其他收入或各種基金購置、建設的牢固資産(包罗自制設備),以及通過捐贈、調撥等形式取得的牢固資産,都應納入牢固資産範圍。

第八條 學校牢固資産的分類。

(一)按教育部《高等學校牢固資産分類及編碼手冊》規定,我校內部牢固資産治理凭据以下十六類設置分類賬。(1)衡宇及構築物;(2)土地;(3)儀器儀表;(4)機電設備;(5)電子設備;(6)印刷設備;(7)衛生醫療器械;(8)文體設備;(9)標本模型;(10)文物與陳列品;(11)圖書;(12)工具、量具和器皿;(13)家具;(14)行政辦公設備;(15)被服裝具;(16)牲畜。

(二)凭据會計制度的要求,我校上報牢固資産治理凭据以下六類設置:(1)衡宇建築物及附屬設施;(2)專用設備;(3)通用設備;(4)文物和陳列品;(5)圖書;(6)家具、用具、裝具及動植物。

第九條 學校牢固資産按下列規定計價:

(一)購入、調入的牢固資産,按實際支付的價款以及爲使牢固資産達到預期事情狀態所支付的包裝費、運雜費、安裝費及車輛購置附加費等計價;

(二)自行構建的牢固資産,驗收及格後,按制作費用全部相關支出計價;

(三)在牢固資産基礎上進行改建、擴建和增建的牢固資産,應按改建、擴建和增建所發生的支出,減去改建、擴建和增建過程中的變價收入後的淨增加值,增計牢固資産原價;

(四)租入的牢固資産,按租賃協議確定的價款、運雜費、安裝費等計價;

(五)接受捐贈的牢固資産,凭据同類牢固資産的市場價格或根據捐贈者所提供的相關憑據,以及接受牢固資産發生的相關費用計價;

(六)盤盈的牢固資産,按重置完全價值計價;

(七)交換取得的牢固資産,按重置價值計價。

第十條 已經入賬的牢固資産,除發生下列情形外,不得任意變化其價值:

(一)根據國家規定對牢固資産價值重新估價;

(二)增加補充設備或改良裝置;

(三)將牢固資産的一部门拆除;

(四)發現原牢固資産記賬有誤。

第三章 牢固資産治理

第十一條 学校各级组织和单元要严格凭据《許昌學院国有资产治理措施》的有关划定,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做勤学校牢固資産治理事情。

第十二條 學校國有資産的治理和使用應實行崗位責任制,學校各單位應建设健全牢固資産保管和養護制度。做好防火、防盜、防爆、防潮、防鏽、防蛀等事情。各使用部門應落實宁静防護措施。按制度要求對牢固資産進行養護、定期檢測或修繕,確保完好和使用宁静。

第十三條學校相關各單位應建设精密貴重儀器設備、文物、陳列品治理制度,對精密貴重類以及容易發生宁静事故的儀器設備,應制定具體操作規程,指定專人進行操作,並建设牢固資産使用情況登記、檢查制度。

第十四條對購置大型精密貴重儀器設備、文物、陳列品以及基建過程中形成的各類文件資料,相關單位必須及時收集、整理、歸檔,妥善保管。

第十五條 学校应建设经营性资产监视治理措施,堅持有偿使用原則。学校应建设经营性资产与非经营性资产转换审批制度。

第十六條學校牢固資産一般不得對外出租出借,確需出租出借的,應由出借單位提出申請,歸口治理部門和資産治理部門審核,按《許昌學院國有資産治理辦法》規定的權限審批,收回時應進行勘驗。出租出借牢固資産取得的收入,應及時足額上繳學校財務部門,按學校有關規定治理使用。

第十七條對長期閑置、利用率低的牢固資産及時進行合理調配,提高利用率。

第十八條 学校对牢固资产原則上定期进行清理清查,归口治理部门原則上每年进行一次清理清查,资产使用部门每学期进行一次清理清查。确保账、卡、物相符。对盘盈盘亏的牢固资产应实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划定进行处置惩罚。

第十九條 學校建设和完善牢固資産損失賠償制度。對造成資産損壞、丟失的直接責任人,應追究其相關責任,並進行相應金額處罰,還要對責任人單位負責人追究連帶治理責任。

第二十條 学校应建设健全牢固資産賬務治理制度。学校应逐步建设和完善牢固資産治理绩效考核制度和指标体系,各资产使用单元资产使用和治理绩效纳入学校年度目标考核体系。

第四章 牢固資産增加

第二十一條 牢固資産增加主要是指购置、制作、改良、受赠、调拨和划转等运动所引起的牢固资产数量和价值量的增加。

第二十二條 堅持“依法合规、保障需要、调剂优先、节约使用、共享共用、严格尺度、预算约束”的原則,体例牢固资产配置计划和资产购置预算。

第二十三條学校完善和堅持资产配置论证评审制度。购置精密珍贵仪器、大型成套设备、大型修缮项目、珍国界书以及基本建设项目,学校建设论证事情小组进行可行性论证,保证科学性。存量设施、仪器、设备、家具能够提供共享服务满足新增需求的或能通过调剂满足新增需求的,原則上不得进行重复购置。使用财政资金建设或购置科研设施和仪器,凭据《河南省省属本科高校国有资产治理措施》进行评估论证。

第二十四條 牢固資産購置嚴格執行學校采購規定。納入政府采購範圍的資産,應凭据政府采購治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 學校在牢固資産購建過程中,要建设须要的条约治理制度,执法咨詢制度,嚴格依法簽訂並履行条约。

第二十六條牢固資産購建完成後,相關部門應及時按采購文件技術參數標准、条约條款進行現場勘驗、測試和清點。驗收不及格,不得辦理結算手續,不得交付使用,並按条约條款及時向有關責任人提出退貨或索賠。

購置的牢固資産驗收及格後,要認真填寫《牢固資産驗收單》,到各歸口治理部門辦理驗收入賬手續,經國有資産治理處建賬並簽署驗收意見後,再按學校規定的審批法式,到財務處辦理報賬手續。

第五章 牢固資産處置

第二十七條牢固資産處置是指学校对其占有、使用的牢固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注销产权的行为。包罗无偿调拨、出售、投资、报废、报损等。

第二十八條 牢固資産處置的规模:

(一)閑置資産;

(二)因技術等原因並經過科學論證,需要報廢、淘汰的資産;

(三)因單位分立、撤銷、合並、改制、隸屬關系改變等原因發生産權或者使用權轉移的資産;

(四)盤虧、呆賬及非正常損失的資産;

(五)已超過使用年限無法正常使用、無修複價值的資産;

(六)依照國家、省有關規定需要進行資産處置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條 牢固資産處置的方式包罗:无偿转让、出售、出让、置换、对外捐赠、报废、报损等。

第三十條 學校處置牢固資産應當權屬清晰。權屬關系不明確或存在權屬糾紛的資産,須待權屬界定明確後方可處置。

第三十一條牢固資産處置严格按权限和报批法式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任何单元和小我私家不得擅自处置学校资产。

第三十二條学校牢固資産處置应当遵循果真、公正、公正和竞争、择优的原則。

第六章 牢固資産賬務治理

第三十三條學校按以下要求設置牢固資産賬簿和卡片:

(一)财政处设置、挂号牢固资产總账,进行牢固资产總额和分类核算,卖力牢固资产的财政审核,定期与国有资产治理处进行相关账目核对,保证账账相符;

(二)资产治理部门设置牢固资产總分类账,卖力统计报表、统计分析、资产清查的部署、数据备份、系统治理等事情,定期与学校财政处及归口治理部门进行核对保证账账相符;

(三)歸口治理部門負責設置所管轄的牢固資産賬目和卡片,指導牢固資産數據錄入,驗收單、條碼單、牢固資産卡片打印,向有關部門報送統計報表、統計分析;定期與資産治理部門、使用部門核對賬目,保證賬賬相符,賬物相符。

(四)使用部門負責辦理牢固資産的增加、減少手續,負責建设使用資産的賬目、卡片、負責實物治理,定期與歸口治理部門和使用人核對賬、卡、物,保證賬賬、賬卡、賬物相符。

第三十四條 使用部門的資産治理員若有變動,要在資産治理部門和歸口治理部門的監督下辦理賬務移交手續。

第三十五條牢固資産治理卡片要挂号设备名称、规格、型号、厂家、资产编号、分类代号等内容,一物一卡,由使用人员签字肩负保管设备的责任。使用人发生变换时,要在治理设备移交手续的同时,新使用人在资产卡片签字。

第三十六條使用部門之間、歸口治理部門之間需調動設備時,必須經歸口治理部門、國有資産治理處同意,並辦理變動手續,調整有關賬目。未辦理手續的仍由原使用部門負責。

第三十七條各級資産治理人員,應定期核對賬、卡、物,保證賬賬、賬卡、賬物的相符。

(一)國有資産治理處每年與財務處對賬一次;

(二)國有資産治理處每年與歸口治理部門的賬卡進行一次核對、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三)歸口治理部門每年與使用部門的賬卡進行一次核對、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第三十八條國有資産治理處會同財務處定期編報學校牢固資産各類報表,經學校同意後上報省教育廳。

第三十九條加強資産治理信息系統建設,依托資産治理信息系統,建设“全面、准確、細化、動態”的牢固資産基礎數據庫。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條 本措施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許昌學院牢固資産治理辦法》(院政〔2017〕15號)同時廢止。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凭据國家和河南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解釋權歸國有資産治理處。

許昌學院

2022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