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務、資産治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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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昌學院质料、低值品、易耗品治理辦法

作者:來源: 編輯: 訪問次數:發布時間:2022-09-19

許昌學院质料、低值品、易耗品治理辦法

院政〔2022〕101號

第一章    

第一條  爲加強學校物資治理,提高對质料、低值易耗品的科學治理及宁静妥善地使用,防止積壓浪費,保證教學、科研、行政治理等事情的順利進行,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质料、低值品、易耗品的範圍

本規定所稱的质料、低值易耗品包罗教學、科研、行政等各方面使用的不屬于牢固資産的物資。

(一)质料:凡一次使用後即消耗或不能複原的物資,如金屬、非金屬的各種原质料、燃料、試劑、化學用品及裝配用的原件、零配件、電子元件等。

(二)低值品:凡不夠牢固資産標准價值在1000元以下,又不屬于质料範圍的用具設備,如低值儀表、儀器、工具、衡具、科教器具等。

(三)易耗品:指不屬于牢固資産,在使用過程中易于消耗的物品。如玻璃器皿、零配件等。

第三條  坚持统一领导、分级治理、专人卖力、节约使用的原則,对质料、低值易耗品进行治理。

第二章  申購計劃與購置

第四條  各使用單位應根據事情任務、庫存物品的儲備量及實際消耗的統計分析資料,凭据學校財務年度預算的編制要求,提出年度申購計劃,經學校業務歸口部門、財務審核後,報學校同意後列入學校年度預算。

 第五條  质料、低值品、易耗品的購置法式

质料、低值品、易耗品采購項目按學校有關規定審批立項;預算資金在1萬元以下的且不在政府采購網上商城采購品目目录之内的,属于归口治理的由归口部门采購,其他由使用单元采購;預算資金在1万元以上的,应执行学校招标采購治理划定;属于政府采購網上商城采購品目目录之内的,按政府采購划定治理

第三章   质料、低值耐用品、易耗品的治理

第六條  實行分級治理辦法

(一)低值耐用品治理

低值耐用品是指:耐用時間超過一年,在使用過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質形態,單位價值在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儀器設備、儀表、工具、文體用品、家具等;

凡屬于低值耐用品的納入低值耐用品治理系統進行治理,參照執行《許昌學院牢固資産治理辦法》,由學校使用部門、資産歸口治理部門、資産治理部門分別建賬治理。

(二)原质料和配件的治理

教學、科研、産品研發所購置的原质料和配件等,由使用部門建賬治理。

(三)使用單位利用購置的质料、低值品組裝或制作的物品、構件的治理。

1.屬于自用且達到牢固資産的標准(或仍屬于低值品),辦理牢固資産(或低值品)入賬手續,按成本價計價,同時辦理所用质料、低值品的核銷手續。

2.屬于對外捐贈,辦理捐贈手續,同時辦理所用质料、低值品的核銷手續。

3.屬于對外出售的,收入上交學校財務或學校指定財務治理部門,同時辦理所用质料、低值品的核銷手續。

第七條  各使用單位應設立须要的物資保管倉庫或保管櫃,以解決质料、低值易耗品儲存。

第八條  建设质料、低值品、易耗品驗收制度。使用单元卖力采購质料、低值品、易耗品驗收事情,采購人、驗收人不得为同一人,须要时资产归口治理部门加入驗收。

驗收及格,憑購貨發票辦理入庫手續,並持發票、驗收單、入庫手續按學校規定審批報賬。

其中納入低值耐用品治理系統的物品的驗收要經資産歸口部門、國有資産治理處審核;購置原质料和配件的驗收要經資産歸口部門審核

第九條 保管員要嚴格按規定辦理入、出庫手續,物資倉庫均要設置物資入庫、出庫明細賬,並按品種、規格型號、質量級別依據憑證對庫存质料進行增減記賬。貴重稀缺物品、劇毒物品應加強保管,精確計量和記載領用時間、領用人、領用數量,並定期檢考核對。

第十條  物資倉庫要定期盤點,每學期對賬一次,每年進行一次全面盤點,將盤盈盤虧、報損報廢及多余或積壓物資造冊上報,及時處置,並做相應的賬務處理,做到倉庫實物賬與倉庫會計賬相符,倉庫實物賬與庫存物品相符。

第十一條  使用單位對在用物品應建设定期抽查制度。各使用單位應經常盤點庫房物品,每學年全面清查一次,清查結果報資産歸口治理部門或經費單位(科研處、教務處、校地相助辦公室等)備案。

第十二條  在用物品的報廢、報損、報失和調撥手續:

(一)在使用中正常消耗的质料和易耗品,由使用人提出使用情況報告,經使用單位主管負責人審批後,辦理自然報損手續。

(二)沒有納入低值耐用品治理的低值品的報廢,由使用的基層單位填寫報廢清單,由單位領導審核批准,將報廢物品隨報廢物品清單集中交資産歸口治理部門資産歸口治理部門審核並在收到的報廢清單上加蓋物品報廢章,其中一聯爲銷賬憑證。

(三)纳入低值耐用品治理低值品的报废,由使用单元填写报废清单,由单元领导、资产归口治理部门审核,国有资产治理处每年汇總一次,报主管资产的校领导审批。

(四)批准報廢的低值耐用品,由資産歸口治理部門或國有資産治理處集中處理,收回殘值上交學校,各單位無權擅自處理報廢物資。

(五)凡因使用不當或保管不善而損壞或丟失的物品,由當事人作出書面檢查報告,經本單位主管負責人查明原因,視損失情況和情節輕重作出經濟賠償或其他處理意見,報單位領導、資産歸口治理部門審核批准後進行批准後賠款上交學校。

(六)在用物品的調撥:校內使用單位之間的物品調撥,執行單位間調撥手續,由雙方單位主管負責人審批,經資産歸口治理部門批准,辦理調撥手續。

第十三條  對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及其他危險物品,除按本辦法進行治理外,還必須嚴格按危險品宁静治理辦法加強治理。

第四章    

第十四條  本規定由國有資産治理處負責解釋自頒布之日起施行,原《許昌學院质料、低值品、易耗品治理暫行辦法》(院政〔2017〕17號)同時廢止。

第十五條 未盡事宜,按學校有關規定執行

許昌學院

2022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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