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昌學院质料、低值品、易耗品治理辦法
院政〔2022〕101號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爲加強學校物資治理,提高對质料、低值易耗品的科學治理及宁静妥善地使用,防止積壓浪費,保證教學、科研、行政治理等事情的順利進行,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质料、低值品、易耗品的範圍
本規定所稱的质料、低值易耗品包罗教學、科研、行政等各方面使用的不屬于牢固資産的物資。
(一)质料:凡一次使用後即消耗或不能複原的物資,如金屬、非金屬的各種原质料、燃料、試劑、化學用品及裝配用的原件、零配件、電子元件等。
(二)低值品:凡不夠牢固資産標准價值在1000元以下,又不屬于质料範圍的用具設備,如低值儀表、儀器、工具、衡具、科教器具等。
(三)易耗品:指不屬于牢固資産,在使用過程中易于消耗的物品。如玻璃器皿、零配件等。
第三條 坚持统一领导、分级治理、专人卖力、节约使用的原則,对质料、低值易耗品进行治理。
第二章 申購計劃與購置
第四條 各使用單位應根據事情任務、庫存物品的儲備量及實際消耗的統計分析資料,凭据學校財務年度預算的編制要求,提出年度申購計劃,經學校業務歸口部門、財務審核後,報學校同意後列入學校年度預算。
第五條 质料、低值品、易耗品的購置法式
质料、低值品、易耗品采購項目按學校有關規定審批立項;預算資金在1萬元以下的且不在政府采購網上商城采購品目目录之内的,属于归口治理的由归口部门采購,其他由使用单元采購;預算資金在1万元以上的,应执行学校招标采購治理划定;属于政府采購網上商城采購品目目录之内的,按政府采購划定治理。
第三章 质料、低值耐用品、易耗品的治理
第六條 實行分級治理辦法
(一)低值耐用品治理
低值耐用品是指:耐用時間超過一年,在使用過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質形態,單位價值在500元(含)以上、1000元以下的儀器設備、儀表、工具、文體用品、家具等;
凡屬于低值耐用品的,納入低值耐用品治理系統進行治理,參照執行《許昌學院牢固資産治理辦法》,由學校使用部門、資産歸口治理部門、資産治理部門分別建賬治理。
(二)原质料和配件的治理
教學、科研、産品研發所購置的原质料和配件等,由使用部門建賬治理。
(三)使用單位利用購置的质料、低值品組裝或制作的物品、構件的治理。
1.屬于自用且達到牢固資産的標准(或仍屬于低值品),辦理牢固資産(或低值品)入賬手續,按成本價計價,同時辦理所用质料、低值品的核銷手續。
2.屬于對外捐贈,辦理捐贈手續,同時辦理所用质料、低值品的核銷手續。
3.屬于對外出售的,收入上交學校財務或學校指定財務治理部門,同時辦理所用质料、低值品的核銷手續。
第七條 各使用單位應設立须要的物資保管倉庫或保管櫃,以解決质料、低值易耗品儲存。
第八條 建设质料、低值品、易耗品驗收制度。使用单元卖力采購质料、低值品、易耗品驗收事情,采購人、驗收人不得为同一人,须要时资产归口治理部门加入驗收。
驗收及格,憑購貨發票辦理入庫手續,並持發票、驗收單、入庫手續按學校規定審批報賬。
其中納入低值耐用品治理系統的物品的驗收要經資産歸口部門、國有資産治理處審核;購置原质料和配件的驗收,要經資産歸口部門審核。
第九條 保管員要嚴格按規定辦理入、出庫手續,物資倉庫均要設置物資入庫、出庫明細賬,並按品種、規格型號、質量級別依據憑證對庫存质料進行增減記賬。貴重稀缺物品、劇毒物品應加強保管,精確計量和記載領用時間、領用人、領用數量,並定期檢考核對。
第十條 物資倉庫要定期盤點,每學期對賬一次,每年進行一次全面盤點,將盤盈盤虧、報損報廢及多余或積壓物資造冊上報,及時處置,並做相應的賬務處理,做到倉庫實物賬與倉庫會計賬相符,倉庫實物賬與庫存物品相符。
第十一條 使用單位對在用物品應建设定期抽查制度。各使用單位應經常盤點庫房物品,每學年全面清查一次,清查結果報資産歸口治理部門或經費單位(科研處、教務處、校地相助辦公室等)備案。
第十二條 在用物品的報廢、報損、報失和調撥手續:
(一)在使用中正常消耗的质料和易耗品,由使用人提出使用情況報告,經使用單位主管負責人審批後,辦理自然報損手續。
(二)沒有納入低值耐用品治理的低值品的報廢,由使用的基層單位填寫報廢清單,由單位領導審核批准,將報廢物品隨報廢物品清單集中交資産歸口治理部門;資産歸口治理部門審核並在收到的報廢清單上加蓋物品報廢章,其中一聯爲銷賬憑證。
(三)纳入低值耐用品治理低值品的报废,由使用单元填写报废清单,由单元领导、资产归口治理部门审核,国有资产治理处每年汇總一次,报主管资产的校领导审批。
(四)批准報廢的低值耐用品,由資産歸口治理部門或國有資産治理處集中處理,收回殘值上交學校,各單位無權擅自處理報廢物資。
(五)凡因使用不當或保管不善而損壞或丟失的物品,由當事人作出書面檢查報告,經本單位主管負責人查明原因,視損失情況和情節輕重作出經濟賠償或其他處理意見,報單位領導、資産歸口治理部門審核批准後進行,批准後賠款上交學校。
(六)在用物品的調撥:校內使用單位之間的物品調撥,執行單位間調撥手續,由雙方單位主管負責人審批,經資産歸口治理部門批准,辦理調撥手續。
第十三條 對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及其他危險物品,除按本辦法進行治理外,還必須嚴格按危險品宁静治理辦法加強治理。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四條 本規定由國有資産治理處負責解釋,自頒布之日起施行,原《許昌學院质料、低值品、易耗品治理暫行辦法》(院政〔2017〕17號)同時廢止。
第十五條 未盡事宜,按學校有關規定執行。
許昌學院
2022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