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許昌學院經費審批治理辦法的
通知
院政財〔2016〕3號
校屬各單位:
《許昌學院經費審批治理辦法》已經學校研究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許昌學院
2016年7月5日
許昌學院经费审批治理措施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條 为进一步增强学校财政治理,规范经济行为和秩序,明确经费支出审批权限和责任,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学校各项事业的生长,凭据国家财经规则和《許昌學院经济责任制实施措施》结合事情实际,制定本措施。
第二條 經費審批制度是落實學校經濟責任制的重要組成部门。校領導、各部門負責人及項目負責人,是落實經濟責任制的主要責任人,在負責各項事情的同時必須凭据財權和事權統一的原則,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財經法規和學校各項財務制度,正確行使職權。
第三條 經費審批原則
(一)權責結合原則:誰主管、誰審批、誰負責。
(二)歸口治理原則:專項經費、科研經費按財權與事權結合的原則實行歸口治理與監督。
(三)逐級審批及聯簽原則:根據支出性質和支出額度確定分級審批和聯簽審批。
(四)預算控制原則:先有預算、後有支出,無預算任何人不得審批。
第二章審批人員及責任
第四條 科研項目負責人。科研項目負責人對承擔的科研項目實行“一支筆”審批或授權審批,對科研經費使用的正当性、合理性、真實性、准確性、相關性和有效性承擔經濟與执法責任。
第五條 院(部)負責人。院(部)主要負責人是本院(部)預算經費、專項經費和發展經費支出的直接經濟責任人,對此類經費支出實行“一支筆”審批或授權審批,對經費使用的正当性、合理性、真實性、准確性、相關性和有效性承擔經濟與执法責任。同時,院(部)主要負責人對本院(部)師生承擔的科研項目履行監管職責,對本制度規定的需要院(部)領導審批的事項進行審批。
第六條 職能部門負責人。職能部門主要負責人是本部門預算經費、專項經費和發展經費支出的直接經濟責任人,對此類經費支出實行“一支筆”審批或授權審批,對經費使用的正当性、合理性、真實性、准確性、相關性和有效性承擔經濟與执法責任。同時,職能部門主要負責人負責對歸口治理的專項經費、科研經費等的使用進行監管,對本制度規定的需要職能部門監管的事項進行審批。
第七條 校領導。對本制度規定的審批事項進行審批,承擔主管或領導責任。
第三章項目立項審批權限
第八條 學校年度預算嚴格執行“兩上兩下”的編制流程。由校黨委確定預算控制額度,學校預算事情小組協同相關單位,提出經費預算建議方案,經主管財務校長審核同意,學校財經領導小組討論通過,報校長辦公會討論、教代會審議、黨委會批准實施。
第九條 學校根據年度事情要點首先保證重點事情、重大項目的資金部署和學校整體事情的正常運轉。
申請納入年度預算的項目,由部門(單位)提出規劃、實施方案和資金需求計劃,20萬元以下的由主管校領導和主管財務校領導審批;20萬元(含)以上50萬元以下的由校長審批;50萬元(含)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由校長辦公會研究確定;100萬元(含)以上的,由党委会研究决定。
列入年度預算的項目,由部門(單位)提出實施方案和資金使用計劃,5萬元以下的由部門單位負責人審批後實施;5萬元(含)以上的经主管校领导审批后实施。
第十條 預算調整是指因出現重大變化或突發事項,需要對原定預算進行變更、追加或減少等調整。學校原則上只部署一次年度預算調整,時間爲6月份。調整額度5萬元以內的由財務處長辦公會討論決定;5萬元(含)以上20萬元以下的由主管財務校領導審批;20萬元(含)以上50萬元以下的由校長審批;50萬元(含)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由校長辦公會研究確定;100萬元(含)以上的由党委会研究决定。
第十一條 沒有列入年度預算的項目支出,原則上不予部署,確須部署的,由有關部門寫出書面報告,在財力允許的情況下,支出在5萬元以下的,經職能部門、主管校領導簽署意見後,由主管財務校領導審批;支出在5萬元(含)以上20萬元以下的,經職能部門、主管校領導和主管財務校領導簽署意見後,報校長審批;支出在20萬元(含)以上50萬元以下的,由校長辦公會議研究確定;支出在50萬元(含)以上的,由校党委会研究决定。
第四章各項經費使用審批法式和權限
第十二條 審批法式凭据“分類治理、分級授權、逐級審批、逐級負責”的治理制度,審批權限根據差异的經濟事項和經費類別分別設定,以每次經濟活動支出額度巨细劃分權限,審批法式自低級向上一級逐級審批,各級審批人在審批時須簽署審批意見。
第十三條 二級學院、職能部門經費支出審批權限
二級院部、職能部門經費支出凭据國家和學校規定的支出範圍執行。其中二級院系大額經費開支實行黨政聯席會議制度。具體審批權限如下:
經費支出金額在2萬元以下的,由二級學院院長、職能部門負責人一支筆審批;
2萬元(含)以上5萬元以下的,由二級學院院長、部門負責人審簽後報主管校領導審批。其中二級學院1萬元(含)以上的支出,需附本院党政联席聚会会议纪要;
5萬元(含)以上10萬元以下的,由二級學院院長、部門負責人和主管校領導審簽後報主管財務校領導審批;
10萬元(含)以上的还须校长审批。
第十四條 科研經費支出審批權限
科研經費支出須遵守國家相關治理規定、學校科研經費治理辦法和科研經費預算或条约約定。
(一)日常科研支出由科研項目負責人按批准的項目預算審批。
支出金額在1萬元以下的,項目負責人簽字後到科技處備案簽字;
1萬元(含)以上5萬元以下的,由項目負責人簽字後到科技處備案簽字,並由主管校領導審批;
5萬元(含)以上10萬元以下的,由項目負責人簽字後到科技處備案簽字,並經主管校領導簽字後報主管財務校領導審批;
10萬元(含)以上的还须经校长审批。
(二)特殊事項(如勞務費、專家咨詢費、電話費、燃油費、路橋費等)支出由項目負責人簽字後還須經所屬學院(或部、室,下同)分管領導審批;項目負責人本人發生的費用支出,由所屬學院分管領導審批;學院分管領導作爲項目負責人的,其本人發生的費用支出,由所屬學院院長審批。
第十五條 教學專項(教學質量工程、課程建設等)經費支出審批權限
(一)日常項目支出由具體項目負責人按批准的項目預算審批。
支出金額在1萬元以下的,項目負責人簽字後到項目經費主管部門備案簽字;
1萬元(含)以上5萬元以下的,由項目負責人簽字後,報院部負責人審核後,到項目經費主管部門備案簽字,並由主管校領導審批。項目負責人爲院部負責人的,報院部主管業務領導審核;
5萬元(含)以上10萬元以下的,經主管校領導簽字後,報主管財務校領導審批;
10萬元(含)以上的还须经校长审批。
(二)特殊事项(如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电话费、燃油费、路桥费等)支出比照第十五條第(二)款执行。
第十六條 公務接待費支出審批權限
招待费要严格执行《許昌學院公务招待费治理措施》,接待任务发生前由学校“两办”卖力接待审批事情。
事業經費(含縱橫向科研經費)列支公務接待費,審批權限如下:
一次(事)報銷金額500元以下支出,由單位負責人審批;
500元(含)~1000元支出,由單位負責人審核;二級學院報主管校領導審批,其他部門報分管校領導審批;
1000元(含)~2000元支出,由單位負責人審核;主管校領導審批後,報主管財務校領導審批;
2000元(含)以上支出,由單位負責人審核;報主管校領導審批,並報主管財務校領導審批後,還須校長審批。
第十七條 經費支出在1萬元以上(含)的還須經財務處長審核;屬“三公經費”範圍開支項目,無論金額巨细,應由財務處長審核。
第十八條 公務借款審批規定
(一)實行公務卡結算制度後,凡應通過公務卡結算的支出,原則上不予辦理公務借款;無法使用公務卡、無法轉賬且金額較大的業務支出、特殊情況必須使用現金的可以借用公款。
(二)個人因公借用公款,參照經費審批權限進行審批。
(三)借用公款必須填寫借款單,列明借款用途、經費來源、數額和計劃還款時間,經有關負責人審核批准後,到財務部門辦理借款手續。
(四)借款人員應在公務辦結後10日內,憑正当有效的原始票據,及時到財務處辦理報銷結算手續,核銷借款;其他特殊需要的借款,要凭据計劃還款時間及時歸還。借用公款要逐筆結清,凡以前借款未結清的,一律不得再行借款。
(五)調離本單位事情人員,借用公款未經學校財務部門確認歸還的,不得辦理事情調動手續。
(六)每年11月起,財務處對借款進行全面清理,所有借款不得跨年使用,一律在當年的12月15日前結清。對逾期未歸還借款的要接纳有效措施予以清理,督促借款人限期歸還。經督促仍不還款的,可從借款人應發工資中直接扣還。
(七)個人借用公款進行營利活動及無特殊情況借用公款超過六個月不還的,視情節輕重,參照《河南省省直機關及事業單位事情人員借用公款治理暫行辦法》的規定,建議學校紀檢監察部門給予責任人相應的處分。
第五章其他規定
第十九條 主管校領導離校期間,由學校校長辦公會確定其他校領導審批;分管財務校長離校期間,由校長審批;校長離校期間,由校黨委書記審批。
第二十條 機關處室負責人和二級院部負責人,因學習、事情需要,在離校期間,必須授權委托本單位其他負責人代管本單位財務事情,同時行使經費使用審批權,並出具授權委托書,經主管校領導批准後,報財務部門備案。
第二十一條 各單位負責人和經辦人員必須嚴格遵守學校規定,不得將單項支出金額化大爲小,化整爲零,逃避財務審批權限的規定。条约金額達到大額資金審批範圍,但屬于分期付款或按進度付款的,在首次付款時,應完成大額資金審批法式,後期按条约履行付款時,可將首次付款的大額資金審批表複印件作爲依據,不再重複大額資金審批法式。
第二十二條 財務處應依法實施會計監督,對審批不嚴、違反國家有關財經执法法規和學校財務規章制度的事項,有責任予以退回。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三條 本制度適用于校內各單位。資産經營公司、後勤治理服務中心和附屬單位可參照執行。
第二十四條 本措施自发文之日起执行。《許昌學院经费审批、财政报销及公务借款暂行划定》(院政財〔2014〕6號)同时废止。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財務處負責解釋。
許昌學院院长办公室 2016年7月5日印發